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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一、 依據 113 年 2 月 25 日第 27 屆第 4 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。

二、 本會配合 112 年 8 月 16 日經總統令修正通過公告實施之《性騷擾防治法》、《性別平等工作法(原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)》、
   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,爰將《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、調查、處理辦法》名稱改為《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性
    騷擾防治措施》,並將原條文中有關接受申訴後進行調查等條文刪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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