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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一、 依據 113 年 2 月 25 日第 27 屆第 4 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。

二、 本會將原公告中華民國童軍總會倫理規範辦法第一條〈中華民國童軍青少年保護政策〉,
        修訂為「中華民國童軍安全與避害政策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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